作者:631888 时间:2018-09-21 08:50 人气: ℃
问题:
蔬菜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业?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、温室或看护房吗?
解答:
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,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 实践中, 可视具体情况而定。原则上, 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、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, 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。
一、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34条、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, 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 严格管理。因此, 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二、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,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
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, 国土部、农业部《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要求:“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, 在保护耕地、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, 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、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, 不占或少占耕地,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确需占用耕地的, 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, 避免滥占优质耕地, 同时通过工程、技术等措施, 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。”
因此, 蔬菜大棚、温室或看护房, 若属于设施农业, 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。
三、温室、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, 应当具体分析认定。
温室、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, 应当依据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 (GB/T21010-2007) 的标准进行认定。根据该标准, 设施农用地是指: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、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,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。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,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, 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,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。包括:1.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;2.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 (含场区内通道) 、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;3.水产养殖池塘、工厂化养殖、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;4.育种育苗场所、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。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, 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。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、仓库用地、硬化晾晒场、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, 符合“农村道路”规定的道路等用地。
可见, 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, 应当依其是否固化、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。一般而言, 不影响土地耕作, 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。但如果属于“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”或是“育种育苗场所、简易的生产看护房”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, 不易复垦, 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, 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, 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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